产品简介
对公外汇存款是指银行吸收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驻华机构和境外机构外汇资金的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当需要将境外资金汇
入境内或将境内资金汇出境外以及办理其他外汇存款、转账业务时,可持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后办理存款及转账等结算业务。单位外汇存款按账户性质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对公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1) 对公活期外汇存款
存款单位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到拟开户行领取空白“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加盖与帐户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或根据法人授权书的内容加盖其授权人章;在“印鉴卡”上还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章。以上私人名章均可用本人签字代替。
同时,开户申请人还应提交:
(1) 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和批文;
(3) 国家技术监督局办法的企业标准代码证书;
(4) 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的资料;
经银行审核后即可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2) 对公定期外汇存款
存款单位在平安银行开有外汇活期存款帐户或未在我行开有外汇活期帐户,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保留外汇(或书面批准),均可办理。
中资企业外汇定期存款可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档;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外金融机构外汇定期存款,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六档。七天通知存款的起存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利率与结息:
活期外汇单位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定期外汇存款利随本清,到期日前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大额定期外币存款在到期日前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须事先征得我行同意。全部提前支取的利率按支取日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如果达到大额外币存款的起存金额要求,按原期限、原利率计息,如果达不到起存金额要求,则按原定期限、原存入日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计息。
客户需与经办行约定是否办理到期自动转存;未约定的定期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产品特点
(1)产品丰富。可满足客户多种需求。
(2)价格具有竞争力。
(3)操作方便灵活。
操作流程
(1)申请。客户持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设立的有效证件和外汇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当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发《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
(2)开立账户。客户凭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预留印鉴。
(3)资金转移。客户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存款和转账等结算业务。
(4)出具证明。银行向客户出具“单位外汇存款开户证实书”。
(5)到期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