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的条款中,更注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许多消费者对新《保险法》的条款意义,以及对消费者来说有何作用、影响等问题产生了疑问。本期,我们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听说《保险法》更注重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新《保险法》有哪些特别的条款?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有何作用、意义?
上期节目,我们讲了第一个亮点:不可抗辩规则,同大家解释了不可抗辩规则是什么,它对我们老百姓有什么影响等,今天,我们继续讲新保险法的其他亮点:
亮点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何解读“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新保险法在这方面的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
“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一直以来,“投保容易理赔难”是我市投保人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前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例如,出租车司机任女士不久前驾车被一辆私家车撞了,她在理赔时遇到了这样的麻烦——“根据交警出具的认定书,私家车负全部责任,我和私家车主也已经达成协议,但私家车的投保公司迟迟不赔付。”在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问题不会再出现,保险公司必须10天内支付赔款。
在此次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中支理赔服务一直坚持“催赔服务、拖赔投诉”工作措施,理赔时效和客户满意度较高,一季度10日结案率达到91.2%,在全省位居前列,但是新保险法执行后,由原先60日内做出决定,变为30日内做出决定;并且10日结案率要求达到100%。这对于我们目前理赔服务来讲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亮点三、核保期内也要赔付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如何解读“核保期内也要赔付”?
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核保期内也要赔付”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因为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对这个问题目前泰康在投保单中设有临时保障声明,也就是说在收到保费到正式签发保单这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将承担身故保险金额20万以内的给付,因此这个还是有效的保护了客户的利益,同时和新保险法的要求也是一致的,至于新法执行后给付标准相信行业内会有统一标准,我们按照执行也就可以了。
作者:君融财富管理研究院 谭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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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10]·新《保险法》对百姓有何影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