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个越走越近的制度,保险法起草于1995年,经2002年修改后,今年是第二次修改。两个7年不仅仅预示着时间的前进,更重要的是,我们感受到了保险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小到家居日常生活,大到企业管理或风险管理。我来之前仔细读了保险法,以前总感觉保险法是站在保险公司、保险业的角度制定的,但这次保险法和以前的司法相比有了一个很大的变动,就是站在投保人的角度去看待新的保险关系。或者讲,对我们老百姓有更大的保障,大家以后可以更加放心去做保险投资。
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的条款中,更注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许多消费者对新《保险法》的条款意义,以及对消费者来说有何作用、影响等问题产生了疑问。本期,我们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新《保险法》6大亮点
新《保险法》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明显加大了,有着多项亮点。我们可以来看一看相关亮点。
亮点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什么是不可抗辩规则?
国际通行的不可抗辩规则被引入,是此次《保险法》修订的一个亮点,该规则的引入无论对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有理由为“不可抗辩”规则鼓掌。
不可抗辩规则的意思是,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第二、不可抗辩规则如何保护投保人利益?
不可抗辩规则本质上是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为了避免保险人借行使合同解除权规避合同义务、无理拒赔,导致善意投保人正当权益得不到保证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法》需要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予以限制。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引起纠纷,基本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这是因为只有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才提出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大多采取认可的态度。通常出现的情况是,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已经支付了很长时间的保费,但当支付保险金的日期到来之时,保险人通常会寻找一些小的理由,来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笔者代理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相当部分纠纷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件。
国际通行的不可抗辩规则被引入,是此次《保险法》修订的一个亮点,该规则的引入无论对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有理由为“不可抗辩”规则鼓掌。
不可抗辩规则的意思是,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不可抗辩规则,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实务中都广泛适用。在我国,这一规则却姗姗来迟。现行《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对年龄申报有误的情况,作出了适用不可抗辩规则的规定,而对于其他方面情况的误告,则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在各保险公司的产品中,也并未将不可抗辩规则引入条款之中。
不可抗辩规则本质上是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为了避免保险人借行使合同解除权规避合同义务、无理拒赔,导致善意投保人正当权益得不到保证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法》需要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予以限制。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引起纠纷,基本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这是因为只有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才提出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大多采取认可的态度。通常出现的情况是,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已经支付了很长时间的保费,但当支付保险金的日期到来之时,保险人通常会寻找一些小的理由,来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笔者代理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相当部分纠纷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件。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该法第16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具有积极的立法意义。
对于广大保险消费者而言,不可抗辩规则的确立,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心理保护。不可抗辩规则保护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期待,增加了保险理赔的确定性,因为2年之后被保险人更有理由信赖保单的有效性;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会担心因自己的过失未如实告知而与保险人发生保险诉讼,从而也能起到消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诉讼恐惧的心理。
二是免除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举证责任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因为年长日久,证据毁灭,双方都不容易获得。但是证据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来说,更为重要。而按照新法的规定,2年之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本无需去寻找抗辩被保险人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看,不可抗辩规则免除了被保险人2年期外的举证责任。
对保险人而言,不可抗辩规则能有效规制保险销售规程,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
第三、不可抗辩规则对保险公司有什么影响?
法律上明确了“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了 自身利益,必定严格审查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情况和告知事项的真实性,从而规范保险人的销售活动,加快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对于履行超过两年的人寿保险合同,将会得到无条件理赔,避免无理拒赔情况的发生,解决“理赔难”,扭转保险业理赔难的现状。
作者:深圳君融财富管理研究院 谭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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