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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中秋发月饼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时间:2009-09-15来源:字体:

  中秋将至,不少单位把月饼或代用券当福利发给员工。然而,单位发月饼是否应缴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日,南京市地税部门也接到一些市民电话,咨询企业发放月饼及代用券等中秋物品给员工,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此前也明确表示,单位发月饼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不管市民持哪种观点和意见,税务部门都将依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每人都有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从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发月饼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形,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MSN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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