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金缘何不能申领
2009-06-30

  案例:2005年10月,胡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儿童险,产品期限13年,年缴保费600元。2007年9月,孩子被本市某高校录取。2008年10月,胡先生到保险公司申领2007年度的教育金,却被告知,根据该公司制定的儿童保险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一年后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投保人可以持保单、学生证、学校注册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教育金。但教育金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就此,保险公司认为,胡先生在儿子2007年考取高校后,就应及时前来办理领取教育金的手续,而胡先生是2008年10月才来申请,所以2007年度的教育金只能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对此,胡先生十分不满,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肯定有问题,难道公司自己制定的合同条款,就必定符合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吗?

  解读:的确,胡先生的疑惑不无道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由此,与胡先生签订儿童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尽管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了申请领取教育金的时限,但该条款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符。虽然本案中,从表面看,保险合同是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保险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但实际上,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否则就不具有任何约束效力。最终,经保险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保险公司向胡先生支付了其子2007年度的教育金。(傅烨珉 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