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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笔误 保期相差一年 车主理赔被拒

时间: 2009-10-23 来源:南京日报 字体:

事故发生后,车主才发现车辆投保期限因保险公司“笔误”往后写了一年,导致车辆发生事故时还没有进入保险期,保险公司为此拒绝赔偿。近日,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自己讨回说法。

2006年12月25日,高淳人姚某为自己的小客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26日0时至2007年12月25日20时”,保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

2007年8月15日,姚某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戴某受伤。去年7月,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保险公司赔偿。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姚某车辆发生事故,不在公司的保险期限内,拒绝赔偿。因为保险单上写的保险期限是“2007年12月26日0时至2008年12月25日24时”。据此,法院判决姚某赔偿戴某60391元。

“投保日期明明是保险公司搞错了,怎么变成我一人赔偿了。”姚某不服气,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于2006年12月25日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而保险公司的保单期限却为“2007年12月26日0时起至2008年12月25日24时”,根据交强险一年一保的惯例,显然是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且保险公司于2008年9月2日出具的抄单,也确定了姚某车辆投保的期限为“2006年12月26日0时至2007年12月25日24时”。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姚某保险理赔款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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